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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 23日 星期二 时代广告-第2版各版要闻

“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类广告应规范



  “××单位是邯郸市政府采购耗材定点单位……”这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公司近日在《邯郸晚报》上刊登的一则广告。“××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政府采购指定单位”这一类广告在媒体上并不少见。这些广告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据了解,《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广告法及其释义》也认为,“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广告。”上述广告内容中“邯郸市政府采购耗材定点单位”等广告词语,显然是广告主故意突出的。这类广告借助政府的公信力进行广告诉求,不仅侵占了政府无形资源,而且也是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此类广告应该规范。

  □房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