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长期调研,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依法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也有专家认为,《解释》在兼顾司法和行政方面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益、及时的补充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日趋多样化,《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逐渐显现,不仅司法机关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也碰到了“有法律原则无操作规则”的尴尬局面。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由此造成该法在法院和工商部门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地域之间施行标准的不统一。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江苏等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江苏省高级法院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对一些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片面宣传广告被明确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工商局举办的大型法律实务咨询会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讲解和执法实务分析使500余名企业家进一步明确了竞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益、及时的补充。
明确“傍名牌”和虚假宣传内涵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欧典公司“夸大企业形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规范,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现在,这不再是个难题——新出台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赵红梅教授告诉记者:“这个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解释》在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赵红梅教授介绍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重在表明法律对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态度;而《解释》的规定重在对由法院判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作出具体界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解释》更具有审判中的可操作性。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经常采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香港七好集团的“啄木鸟”品牌就曾被80余家服饰企业注册为企业名称,企业利益严重受损。虽然这种行为有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精神,但何为“傍名牌”,法律层面的解答一直没有出台。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除了对知名商品作出定义外,《解释》还对“使用”的形式和范围做了规定。
此外,《解释》对商业秘密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做出了细致、具体的认定,并明确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司法行政无法兼顾
虽然《解释》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益补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但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记者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这位负责人认为该《解释》并没有兼顾到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对“傍名牌”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缺乏可操作性。当然,总的来说,《解释》还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江苏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认为,《解释》的出台有助于加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但如果其所解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行为的话,工商执法人员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甚至会误导执法人员。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条,《解释》中规定的识别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好认定。
天元律师事务所朱晓东律师告诉记者,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目前已经成为企业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竞争方式,一些企业积极地、甚至是有意识地提起诉讼,以达到宣传自身、削弱竞争对手的目的。他说,虽然《解释》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但还远远不够,必须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防止这种“诉讼式竞争”任意蔓延,步入误区。
□本报记者 王春艳
周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