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自此取代了1993年8月开始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如果说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待遇、维护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法律,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一部保障劳动者程序权利,促使劳动争议又好又快解决,保障劳动者在权利遭遇侵害时可以获得及时有效救济的重要法律。
“一裁终局”制度
兼顾效率与公平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最大亮点就是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的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
所谓“一裁终局”,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说,在维持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设立“一裁终局”制度,旨在既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又要兼顾公平。
该法第47条规定,“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第一类案件指的是具有货币给付的争议,且属小额争议;第二类案件指的是关于劳动标准方面的争议,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规定得比较清楚,相对而言易于裁定。这两类案件基本属于小型案件。据统计,劳动报酬、保险福利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因素,约占仲裁受理案件总数的60%~70%。同时,这两类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标准比较明确,通过仲裁即可以化解。
“一裁终局”还有利于破解劳动争议处理低效问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决定案件处理时限的是仲裁和诉讼期限。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即最长为60日,这比现行期限缩短1/3。而目前劳动争议在诉讼阶段仍走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多则一年,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有关专家指出,“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大突破。从立法本意上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使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必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处理周期,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制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没完没了的“滥诉”行为,有利于尽快化解劳动争议,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一裁终局”对仲裁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效果期待实践的检验。
免费仲裁更利于
劳动者维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本月起,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再收费。这也是该法的又一特色。
根据以往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20元;4人~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毋庸讳言,维权成本过高已经成为劳动者维权难以逾越的一道门槛,更何况,支付了维权成本之后,未必就一定能得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鼓励劳动者利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从降低维权门槛还是从强化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免收仲裁费都不失为一种固本之计。由此不仅有利于劳动仲裁更加积极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早在今年年初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加,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劳动关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高效、快捷地解决。因此,他表示,通过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能有效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同时为建立及时、有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供制度保障。
□一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