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媒体别扮演不光彩角色 |
|
山 澜 |
浙江杭州华夏医院4名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而被刑事起诉一案一审宣判已经一个多月,4名被告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0万元。正当一些媒体为全国第一例进入刑事程序的虚假广告案有了结果而欢呼时,笔者却深感遗憾。
作为广告主,几名当事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是他们罪该应得。一段时间以来,在全国各地,虚假广告特别是虚假医疗广告层出不穷,不过,因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而获罪的,华夏医院这几名当事人据说是首次。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案的审理大快人心。然而,我们不安地看到,发布华夏医院虚假违法广告的两家媒体却没有受到惩处,到底为何?
据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等人共同出资,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私营合伙企业杭州华夏医院风湿科。为招揽患者,杨元其征得杨文秀同意后决定对外发布广告。他们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的广告宣称,该院引进最新科研成果,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只需一个部位,一次手术……经临床验证,一般术后24小时疼痛减轻,肿胀逐渐消失,……效果十分稳定,而且术后无需长期服药……”2005年7月10日至8月8日,杨元其等人又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在浙江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发布相同内容的广告。
广告发布以后,共有38名患者在该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所涉33名患者中不仅未达广告中所称的医疗效果,并不同程度地造成患者声音嘶哑的后果。经鉴定,共有14名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由此可见,两家媒体对此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上述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在华夏医院几名罪犯犯罪的过程中,两家媒体显然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十分明了: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们并没有看到,本案涉案的两家媒体的有关责任人出现在刑事被告席上。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利欲熏心的商人如果想发布虚假广告骗人钱财,光靠其自身是很难成功的,他必须借助媒体的影响力把广告发布出去,让消费者知晓。因此,在导致虚假医疗广告行为成为事实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人和单位自然有责任,但为虚假医疗广告提供产生效应空间的各类媒体,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为如此,国家十一部委今年初在布置广告市场整顿工作时明确将广告发布环节作为监控的重点,整治的重点。
但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这一整治精神并没有落到实处。在大量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中,受处罚的几乎都是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常常金蝉脱壳,这一情形在华夏医院4名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而被刑事起诉一案中突出地表现了出来。如果对这样助纣为虐的媒体网开一面,虚假广告泛滥的局面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
|
|
|
|
|
|
|
原今日报纸中各版格式已改为PDF文件,查看今日报纸,请下载Acrobat
Reader4.0软件,如有问题,请与报社网管联系:63772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