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的“理论·法制”版刊登的王纪新撰写的《赠品侵权 亦应受罚》(以下简称“王文”)认为:赠与是无偿的,“无条件”是其主要特征。家具商场促销中赠送影碟机是附条件的,即购物满3000元以上才可获得赠品。此时“赠品”便不再具有无偿性,成了商家所销售商品的一部分,商场与消费者实质是一种买卖关系。商场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影碟机作为促销中的“赠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笔者也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王文”所持理由却值得商榷。
无偿是赠与的特征,但“无条件”却不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就是对赠与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当然,附义务赠与并不完全等同于附条件赠与,但也说明对赠与附加一定条件是法律所允许的。不能因为附加了购买一定商品的条件,就简单否定促销中“赠品”的无偿性,进而否定其赠与性质。
有赠品的销售行为,相当于有奖销售。商场与消费者之间,同时存在着商品买卖和赠与两种主、从合同关系。赠与是无偿的,销售是有偿的,二者不应混同。将促销中赠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法理上都比较勉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促销中宣称赠送某品牌商品,或者虽未宣传“赠品”的商标,但实际赠送了标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都属于对相关注册商标的“商业使用”。商场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促销中的赠品,误导了公众,造成了混淆,不可避免地损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其实,该商场的行为,不仅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还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与“虚假宣传”的法条竞合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的牵连违法,应根据相关法条一并实施处罚,但同种处罚只能按照法定幅度最高的规定实施一次。
□黄璞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