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要点梳理
根据《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规审查:
(1)审查广告发布途径
·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该禁止性规定的理解,可以参照2019年10月27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乳粉广告自律规则》第十二条“不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即:0—12个月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发布广告,乳粉不得在广告中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应以植入广告的形式对婴儿配方乳粉进行宣传。不应在产品推介和派发试用品等活动中发布0—12个月婴儿配方乳粉的广告”。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如果是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则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2)名称、商标、企业字号的商业冠名审查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不得用于各种活动冠名。与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也不得用于各种活动冠名。
·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则其名称以及与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同样不得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3)在发布流程上是否通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只宣传产品名称的,无须进行审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4)广告内容的审查
·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
·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广告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5)应当显著标明的事项审查
·广告批准文号;
·适用人群;
·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等忠告语。
·显著标明事项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6)广告内容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审查,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其他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参照药品广告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与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是否符合《广告法》的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不得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
·使用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曾昭旺